2008年财税(2008)157号文件下发后,取消了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免税政策,实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但文件中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有的条件界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近日两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该文件对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不明事宜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对“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做出了进一步界定
财税[2008]157号文件对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有一条规定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那什么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呢?本文件规定,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通过上述规定,对于“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界定就非常清楚了,纳税人要注意一些细节规定。
二、对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进一步解释
文件规定,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这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应该和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一致,特别提示对这些再生资源的加工处理仅限于简单的物理加工。
三、其他管理规定
1、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2、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