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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來源: www.whpckj.com   阅读[123]次   时间: 2009-10-12 10:53:45
     记者昨从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获悉,10月1日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范围有三类: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全市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审核,由各区地税局负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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